(2016)豫1624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伟龙周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龙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丽、杜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驾驶豫P×××××小型面包车,沿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丰产河村路段时,撞住由西向东过公路的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后王某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后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沈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周伟龙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死亡埋葬费等一切费用390000元,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对周伟龙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乙、李某1、李某2、李某3、冀某的证言、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沈丘县交警队扣押物品清单、沈丘县交警队发还物品清单、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证明、发破案报告和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能够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综上,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伟龙周某甲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