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行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杨阿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阿林,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杨阿林因起诉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行初1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阿林起诉称,2011年8月起诉人就个人身份交接问题向龙岩市信访办提出信访,10月8日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书面答复,并附(1997)2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建委系统权事上划交接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11月8日,起诉人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问题,请求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解答:一、《专题会议纪要》第三点第4项'原负责管理直管公房的6名工作人员以及区房屋修缮队人员不上划'的'不上划'是什么意思?二、房屋修缮队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专题会议纪要》第三点第4项'同意在区建委内增设区直管公房管理所'是否表示'同意由原负责管理直管公房的6名工作人员以及区房屋修缮队人员在区建委内增设直管公房管理所',明确调动原龙岩市住宅修建队人员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新罗区直管公房管理所)工作。三、《专题会议纪要》第三点第4项'原负责管理直管公房的6名工作人员以及区房屋修缮队人员不上划'是对区房屋修缮队人员而不是对区房屋修缮队作出不上划的决议,对区房屋修缮队未用文字明确不上划或上划,那么房屋修缮队人员以及本人具体应该由什么单位交接接收;市政府果真遗漏了对房屋修缮队人员作出具体交接安排吗?”龙岩市人民政府未对上述问题作出答复。龙岩市人民政府的不答复行为,已经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利益,致使起诉人到达退休年龄无法享受退休。请求判令:1.龙岩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在2015年11月8日向申请保护财产的问题作出答复;2.龙岩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因其不作为造成起诉人财产(工资和退休金等社会福利)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5日作出(1997)28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三条第4点涉及对修缮队人员处理问题。对于起诉人身份问题,已经过起诉人信访作了答复。2015年11月8日,起诉人要求龙岩市人民政府对《专题会议纪要》作出解答,不属于龙岩市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范围,起诉人要求龙岩市人民政府的解答行为属于行政指导性质,对起诉人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请求龙岩市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缺乏立案法律依据,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杨阿林的起诉不予立案。杨阿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专题会议纪要》是龙岩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在龙岩地改市的过程中对龙岩市、区建委系统权事上划交接工作议定的事项,起诉人申请龙岩市人民政府保护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劳动权等合法权益,对《专题会议纪要》第三条第4点具体交接事项内容作出答复,龙岩市人民政府未作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起诉人杨阿林的起诉,其系因主张龙岩市人民政府未依其申请对(1997)28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三条第4点的内容进行解释而提起本案诉讼。从其申请解释的内容看,主要涉及原区房屋修缮队人员的人事问题,但根据其提交的起诉材料,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龙岩市建设局、龙岩市人民政府均就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信访答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亦就相关问题作出认定,现杨阿林再次就相同问题申请龙岩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并提起本案诉讼,实为申请被诉行政机关作出重复处理行为,并请求人民法院对是否应当进行重复处理进行司法审查,有违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本意,其起诉缺乏诉的利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军代理审判员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陈锦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