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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帝连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宏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帝连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宏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涵博,邱杰,苏新兵,苏浩,苏锦,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443号申请人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鸿。被执行人连云港帝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涵博。被执行人连云港宏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新兵。被执行人张涵博。被执行人邱杰。被执行人苏新兵。被执行人苏浩。被执行人苏锦。被执行人陈丹。本院在执行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帝连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被查封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