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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建明与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明,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财保15号之一申请人:周建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丽艳,广西君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月,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6年3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法人蒋金月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申请人分八次借款本金共计261万元。被申请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周建明要求被申请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未果。且知道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法人在外除了向申请人借款外还负有其他多笔高额债务,其财产随时有可能被处置和转移���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造成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为维护申请人周建明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周建明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桂林市xx区xx路xx号x-x-x-x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7)第xxxxxx号,图号:2795.15-446.80,使用权面积34467.00m2,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7年6月24日),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建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xx区xx路xx号x-x-x-x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7)第xxxxxx号,图号:2795.15-446.80,使用权面积34467.00m2,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7年6月24日)中价值770.1159万元的财产部分,期限为三年,该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买卖、转让、转移、赠与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建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利忠人民陪审员  江荣华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