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贵川与杨朝满、刘富菊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贵川,杨朝满,刘富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贵川,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朝满,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富菊,女,生于1968年6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蒋贵川与杨朝满、刘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朝满名下有一套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紫荆桥巷的房屋,但已经在银行抵押贷款440700元,该房屋无实际处理价值。杨朝满、刘富菊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企业、无有价证券。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张 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