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49号韩家东,男。胡先锋,男。北京格林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鹏。韩家东申请胡先锋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民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民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