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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与侯章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侯章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14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桥人民银行一楼。负责人:涂劲松,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涛生,该公司职工。被告:侯章超,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六路33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诉被告侯章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因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已经支付全部赔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份,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