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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闫海坤与张春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坤,张春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2078号原告:闫海坤,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张春喜,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银行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闫海坤与被告张春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闫海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海坤因与被告张春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闫海坤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