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秀梅与张继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梅,张继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891号原告:杨秀梅,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继丰,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秀梅与被告张继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杨秀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秀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秀梅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