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执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诺佳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安徽诺佳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95号之一申请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4734Q(1-1)。法定代表人:张建宏。被申请人:安徽诺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3421191N(1-1)。法定代表人:潘生胜。本院在审理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诺佳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申请人安徽诺佳包装有限公司已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诺佳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敏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担保。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