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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来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408号被执行人刘来生,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执行人刘来生因贪污犯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来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10万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来生因犯贪污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来生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