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罗方方与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方方,李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罗方方,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海霞,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罗方方与被执行人李海霞、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做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方方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