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小冰与陈克生,赵唐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小冰,陈克生,赵唐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冰,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唐景,住广东省雷州市。上诉人孙小冰因与被上诉人陈克生、赵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70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载有上诉人孙小冰自2008年09月05日至2016年05月31日居住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故上诉人孙小冰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孙小冰关于由其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