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改菊、孙召峰等与崔兆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改菊,孙召峰,李红瑞,孙培培,孙丽丽,崔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改菊,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淅川县。申请执行人孙召峰,男,1945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淅川县。申请执行人李红瑞,女,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淅川县。申请执行人孙培培,男,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淅川县。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女,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崔兆喜,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黄改菊、孙召峰、李红瑞、孙培培、孙丽丽与崔兆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改菊、孙召峰、李红瑞、孙培培、孙丽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