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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四终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西路。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法定代表人:杨舒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香,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忠,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顺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龙敏,淮南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永香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案涉纠纷双方已基本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2.5元,由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宝定代理审判员  赵方超代理审判员  杨福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珍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