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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安市财政局与福安市福州商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财政局,福安市福州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财政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跃光,局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福州商会,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张仙光,会长。申请执行人福安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福安市福州商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6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