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光宇、刘花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宇,刘花,刘满义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刑初962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光宇,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花,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满义,男,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光宇、刘花、刘满义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10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光宇、刘花、刘满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光宇伙同被告人刘花、刘满义及张某1(另案处理)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为卖淫女杨某介绍嫖客。其中被告人郑光宇负责办理招嫖电话号码、联系他人印制招嫖小卡片以及接听嫖客电话、安排卖淫女;被告人刘花招募卖淫女杨某并帮助郑光宇接听嫖客电话;被告人刘满义及张光辉向宾馆各房间发放招嫖小卡片。2015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郑光宇、刘花、刘满义先后介绍卖淫女杨某至宜兴市新桃园酒店、宜兴市美度艺术宾馆等地向嫖客廖某某、应某、焦某某等人卖淫,共计四起。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张光宇、刘满义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刘花至宜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光宇、刘花、刘满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同行为人张某1的供述,卖淫女杨某,嫖客廖某某、应某、焦某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宁某、徐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手机通讯记录,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摄影照片,对涉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材料,相关情况说明材料,住宿登记,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宇、刘花、刘满义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郑光宇、刘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满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光宇、刘满义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花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光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缴纳)。二、被告人刘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缴纳)。三、被告人刘满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旭东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法林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费 腾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