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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21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俊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