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21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俊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