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瑾,许华娣,何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钱瑾,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现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许华娣,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何华杰,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瑾、许华娣、何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钱瑾、许华娣、何华杰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及利息4307元和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5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296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瑾、许华娣、何华杰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钱瑾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7件,申请标的达403万元,被执行人许华娣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0件,申请标的达267万元,被执行人何华杰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3件,申请标的达70万元;现被执行人钱瑾正在监狱服刑,本院(2016)浙0122民初594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钱瑾名下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大奇山居层林园19幢1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已抵押在本院(2016)浙0122执1567号案处置中,且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和被执行人钱瑾名下的浙A×××××、浙A×××××、浙A×××××车辆(车辆均未扣押到案);被执行人许华娣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2016)浙0122执1368号案冻结查封;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何华杰银行存款4000元(用于交付案件受理费1035元、执行费2965元),其名下与妻共有的房产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是首封;三被执行人均持有护照和通行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钱瑾、许华娣、何华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等公开栏进行曝光、报备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限制出境,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钱瑾、许华娣、何华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钱瑾、许华娣、何华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