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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晓宏与计成炯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宏,计成炯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4022号原告:李晓宏。委托代理人:高国冬,安徽徽达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成炯。原告李晓宏诉被告计成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宏的委托代理人高国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计成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8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承接了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二期工程的装饰工程,并将其中的隔断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施工结束后结算,被告尚欠88900元隔断款未支付,并于2016年2月2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计成炯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欠条,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共欠原告隔断加工款889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计成炯将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二期工程中的隔断交由原告李晓宏加工。后经结算,被告计成炯于2016年2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李晓宏隔断款捌万捌仟玖佰元正。¥88900元。”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电话询问被告计成炯,被告计成炯表示确实欠原告李晓宏隔断款,但是欠条金额多算了16000元。原告李晓宏称经过结算确认的欠款为88900元并由被告计成炯出具欠条确认,并没有多算16000元。因被告计成炯未提供任何证据结算时多算16000元,本院确认被告差欠原告的款项总额为889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宏与被告计成炯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明确,原告李晓宏应被告计成炯要求已完成隔断加工义务,且双方已对工作量进行结算并由被告计成炯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数额。被告计成炯应当履行其义务,对尚欠加工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计成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计成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晓宏欠款88900元,并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为1044.5元,由被告计成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