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有才申请执行马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才,马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150号申请人李有才,男,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者米乡XX寨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马贵,男,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者米乡XX寨村委会XXX村民小组。关于申请人李有才与被执行人马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云2530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贵偿还原告李有才借款400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贵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有才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通过向金融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马贵家庭情况和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同时,通过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被执行人马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执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继续执行。执行员 卢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