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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芝陈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4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芝陈某,汉族,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初中毕业,无业,住固始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2016年7月23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芝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芝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玉芝陈某在固始县迎宾路开设个体诊所并从事诊疗活动。因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陈玉芝陈某先后于2008年10月27日、2009年11月16日被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陈玉芝陈某仍然继续非法行医,于2012年5月16日被固始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6年7月23日,陈玉芝陈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玉芝陈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玉芝陈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玉芝陈某在固始县迎宾路开设个体诊所并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因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陈玉芝陈某于2008年10月27日被固始县卫生局决定行政处罚:1.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肆仟元人民币;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陈玉芝陈某继续从事诊疗活动,于2009年11月16日被固始县卫生局决定行政处罚:1.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次行政处罚后陈玉芝陈某仍然继续非法行医,于2012年5月16日被固始县卫生局决定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壹万元人民币;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016年7月23日,陈玉芝陈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将其非法行医期间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上交。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案发及立案侦查的情况。②固始县卫生局行政执法文书证实,被告人陈玉芝陈某因非法行医,三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陈玉芝陈某在2016年7月仍从事医疗活动。④罚没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陈玉芝陈某的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缴。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玉芝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2、被告人陈玉芝陈某供述其非法行医及被查处的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玉芝陈某到案情况。另查明被告人陈玉芝陈某于2007年5月18日取得固始县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职业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于2012年5月17日失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芝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事非法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玉芝陈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玉芝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芝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陈玉芝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玉芝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陈玉芝陈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由固始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万后洲审判员  刘康学审判员  袁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