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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行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东莞益升塑胶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益升塑胶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黎添娣,郭浩,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971行初633号原告东莞益升塑胶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鹿湖东利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17588J。法定代表人谢庆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建凤,北京市首创(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东城大道社保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45723264-5。法定代表人邹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容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773468-1。法定代表人梁维东,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好、王英臻,该市法制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黎添娣,女,1931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死者曾枚娣的母亲。第三人郭浩,男,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系死者曾枚娣的丈夫。第三人郭某,男,2004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死者曾枚娣的儿子。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井刚,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益升塑胶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黎添娣、郭浩、郭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一致,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益升塑胶玩具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益升塑胶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益升塑胶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审 判 长  余燕飞代理审判员  李洪朝人民陪审员  李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萧周嘉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