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小伟与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伟,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伟,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谢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宜宾县白花镇。陈小伟与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谢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小伟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1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有借款本金6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刘春琼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德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