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小伟与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伟,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伟,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谢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宜宾县白花镇。陈小伟与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谢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小伟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1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有借款本金6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刘春琼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德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