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693号原告:梁某,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白梅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