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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693号原告:梁某,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白梅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