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欧克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克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克明,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克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欧克明在重庆市潼南区共入户盗窃2次,总共涉案金额为2088.50元。2016年7月22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到案后,欧克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克明采用挖墙的方式进入胡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飞仙村X组XX号的家中,盗走信普牌电镐1个,本岛牌电锤1个。经潼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某被盗物品总价值455元。涉案物品已起获,已发还了被害人。2、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欧克明采用墙上挖洞的方式进入黄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狮桥村X组XX号的家中,盗走TCL液晶电视机一台、美的牌电压力锅一个、正山庄牌西洋参1瓶、自制香肠3.5公斤、猪肉7.35公斤。经潼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被盗物品总价值1633.50元。涉案电视机、压力锅、西洋参共价值1203元已起获,已发还了被害人。欧克明已退赔了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43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克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黄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欧克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克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予以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欧克明的罪名、情节成立,提出对欧克明在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克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代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