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543号原告: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雪云人民陪审员 曾祥波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