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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543号原告: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雪云人民陪审员  曾祥波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