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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山支行与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雅安市蒙阳镇。负责人曾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龙元,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文鑫,男,生于1975年9月21日,汉族,户籍地雅安市名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文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鑫至今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被执行人文鑫自愿以名下所有的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xx号的房屋抵偿给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文鑫所有的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名房权证蒙阳字第0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名国用(2009)字第XXXX号】作价852413.4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用于抵偿文鑫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的贷款本金782264.08元,利息58291.38元及案件受理费11858元。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XX号的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二、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敬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