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执字第116、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丽萍与烟台合嘉物业有限公司、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萍,烟台合嘉物业有限公司,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执字第116、118-3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萍。被执行人烟台合嘉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丽萍与被执行人烟台合嘉物业有限公司、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执字第116、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