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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执字第116、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丽萍与烟台合嘉物业有限公司、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萍,烟台合嘉物业有限公司,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执字第116、118-3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萍。被执行人烟台合嘉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丽萍与被执行人烟台合嘉物业有限公司、烟台九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执字第116、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