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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泽明,李前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643号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解放西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73712929Q。法定代表人雷育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芸英,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林业局宿舍B栋1-1。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泽明,男,生于1967年2月17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前兰,女,生于1979年3月17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泽明、李前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云阳支行杏家湾分理处50001233800050000693;中国农业银行云阳支行营业部31470101040003169),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冻结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云阳支行杏家湾分理处50001233800050000693;中国农业银行云阳支行营业部3147010104000316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