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5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薛勇与李丰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勇,李丰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239号原告薛勇,居民。被告李丰海,居民。委托代理人耿友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薛勇与被告李丰海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勇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勇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