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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5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薛勇与李丰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勇,李丰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239号原告薛勇,居民。被告李丰海,居民。委托代理人耿友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薛勇与被告李丰海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勇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勇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