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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某申请汪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某,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荣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汪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伟审 判 员  曾文剑人民陪审员  张久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