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岳少平与陈启兵、陈柏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少平,陈启兵,陈柏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984号原告:岳少平,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夏明冰(特别授权),系四川省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启兵,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陈柏米,女,26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受理原告岳少平诉被告陈启兵、陈柏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岳少平就本案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少平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8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