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843号原告:李向晖,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7号9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温博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与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被告所在地,即福州市仓山区,本案应由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初步审查,原告李向晖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指称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羁绊网络》(http://www.005.tv)栏目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分散于一幅摄影作品且作品未署名。原告提交了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做出的(2015)保古证民字第3908号《公证书》作为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初步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州羁绊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筝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振云书 记 员 王梦婷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