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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瑞坤与林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坤,林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林瑞坤,男,1941年8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奶庆,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瑞坤与被执行人林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