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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董大喜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大喜,王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大喜,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凯,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大喜、王金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大喜、王金凯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