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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梁某1、梁某2等与梁某4、梁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174号原告:梁某1,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梁某2,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梁某3,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光,百色市右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某4,男,104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以市右江区。被告:梁某5,女,193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女,1966年6月6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与被告梁某4、梁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梁某1、梁某2、梁某3负担。审 判 长  项 晶人民陪审员  曹闽华人民陪审员  陆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垛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