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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井方芳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方芳,郭洪军,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井方芳,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xxx。原告:郭洪军,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同上。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明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井方芳、郭洪军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井方芳、郭洪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方芳、郭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井方芳、郭洪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井方芳、郭洪军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