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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杨清维与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296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陈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附16。法定代表人郑春,执行董事。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后,申请人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重庆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某某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杨某某的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600万元)作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