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毅,史建华,上海铁路西站出租汽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民初570号原告:曹光毅,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华德大唐花苑5幢西门403室。被告:史建华,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管弄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铁路西站出租汽车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宋宝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纪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昕,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曹光毅与被告史建华、被告上海铁路西站出租汽车队(以下简称铁路西站汽车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光毅、被告铁路西站汽车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建华、被告平安保险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光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3,250元、评估费360元,合计3,61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2日10时55分,在本市中环高架内侧沪嘉高速路进口处,被告史建华驾驶被告铁路西站汽车队所有的牌号为沪FNXX**出租车与原告驾驶的牌号为苏F6XX**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双方签订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被告史建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定损后,进行了维修。被告史建华未作答辩。被告铁路西站汽车队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史建华系该单位员工,事发时系职务行为。沪FNXX**车辆在平安保险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被告平安保险分公司辩称,事发后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现车损已修复,保险公司无法确认损失,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铁路西站汽车队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修理费、评估费,有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曹光毅车辆修理费3,250元、评估费360元,合计3,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铁路西站出租汽车队负担(已直接向原告曹光毅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