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连云区支行与谢权、孙成军、金立成、谢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连云区支行,谢权,孙成军,金立成,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连云区支行被执行人:谢权、孙成军、金立成、谢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连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权、孙成军、金立成、谢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商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