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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9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石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9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斌,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新县。2016年5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同年8月19日被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辩护人田华,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容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英涛、阴永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斌及其辩护人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石斌在微信网名叫“黑色贝雷帽”的人(未核实)手中花1800元钱买了一把“减震气枪”,后石斌将该气枪卖给安某(已处理)。同年11月份左右石斌又从其手中花4000元买了一把“秃鹰”气枪。2016年5月2日17时许,在容城县东牛村西大发造纸厂西侧,石斌欲将“秃鹰”气枪出售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石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石斌第一次在网上购买气枪后又卖给安某的行为没有异议。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石斌第二次购买气枪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不应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应该属于非法持有枪支。本案公安机关钓鱼执法的行为无效。建议对被告人石斌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石斌在微信网名叫“黑色贝雷帽”的人(未核实)手中花1800元钱购买了一把“减震气枪”,后石斌将该气枪卖给安某(已另案处理)。同年11月份左右,石斌又从其手中花4000元买了一把“秃鹰”气枪。2016年3月,被告人石斌告知安某如果有人购买“秃鹰”气枪可以将其出售。几个月后安某告知石斌有人购买。5月2日17时许,二人在容城县东牛村西大发造纸厂西侧,石斌欲将“秃鹰”气枪出售给他人时,二人被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石斌的供述,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微信在网上从一个微信名叫“黑色贝雷帽”的人手中购买了一支气枪叫“减震”,木头手柄,白色枪身,打钢珠,价格1800元,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他分四次通过快递把枪的零件给我发过来。按照他教的方法组装好后,第二天我就转手卖给了安某。大概过了一个月的时间,我跟“黑色贝雷帽”联系,又通过同样的交易方式购买了第二支气枪叫“秃鹰”,通身黑色,打铅弹,价格4000元。钢珠是从淘宝上买的,铅弹是买枪时赠送的。我和安某用这两支枪打过几次鸟,后来我跟安某说,我这把“秃鹰”也不想要了,有人要就帮我卖了。2016年5月2日下午17时的时候,当准备把手中的枪卖出去的时候就被警察当场抓获了。2、证人安某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从微信上玩朋友圈,看见石斌在网上发了“减震”气枪的图片,我也想买把气枪打鸟玩,于是我就加好友和他联系,谈好价钱1800元。第二天下午我们在三台引线见了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买了这把白色木柄“减震”气枪。通过买枪我们成了朋友,去年腊月我们一起去打鸟,见他拿一支黑色气枪,他说新买的,叫“秃鹰”。后来又一起打过几次鸟。今年三月份的时候,石斌说他不想要这把“秃鹰”气枪了,如果有人买就让我帮着卖了。后来我在朋友圈上发了些秃鹰的照片。今年5月2日有人和我联系要买“秃鹰”,约好在容城县大发纸厂附近见面。于是我给石斌打电话让他拿着枪找我,然后我们一起去了大发纸厂,到大发纸厂后在等买家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3、证人蔚某证实,2016年5月我看微信朋友圈里人传了一些枪支的图片,于是我主动加他为好友私聊。想看看是不是真枪。聊天时表现出很喜欢枪想买枪的意思,他给我发了“减震”和“秃鹰”的气枪图片,说有两把枪,告诉我这两把枪的价格。我把这些情况汇报给我的领导,领导指示我接着跟他聊,看能不能以买枪的名义把这个人约出来,看看到底是不是卖枪的。于是我就又和他聊说我看上“秃鹰”这把枪了,要是还有别的都带上,看上哪把买哪把。于是约好下午4点多钟在容城县大发纸厂那里看枪、试枪、交易。我着便装化装成买枪的先过去。在大发纸厂门口见到两个人,其中一个就是和我在网上聊天要卖枪的,他们俩就带我到大发纸厂西侧,然后他们从地里把藏好的两把枪取了出来,这个和我聊天的的人说“减震”气枪是他的,“秃鹰”气枪的另外和他一起的那名男子的。然后我就把枪拿过来假装试枪。这时我们单位的人就开车过来把这两名男子抓起来连枪一起带回了单位。4、保定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意见书及照片4张,证实送检的二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照片显示送检的枪支特征。5、辨认笔录,证实安某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8号男子为卖给其气枪的男子石斌。石斌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9号男子为购买其气枪的男子安某。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石斌黑色气枪一把、苹果手机一部,及收缴安某木托铝制气枪一把及照片。7、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容城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在大发造纸厂附近发现2名可疑人员,经盘查发现二人携带2支气枪和弹丸,后将二人抓获。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安某因非法携带枪支被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收缴气枪一把。9、情况说明,证实民警蔚某在微信群发现有人卖仿真枪,于是联系该人,后约定交易地点,后在交易中将安某和石斌抓获,并缴获气枪二支。10、户籍证明信,证实石斌的身份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斌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在出售第二支气枪时被当场抓获,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朱潍群审判员  徐亿荣审判员  牛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逸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