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广霞与黄政,重庆典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霞,重庆典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黄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175号原告:陈广霞,女,196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国,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陈广霞之夫,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典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组织机构代码证059852443。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黄政,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黄政,男,1969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陈广霞与重庆典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黄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典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黄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广霞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广霞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