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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与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182号原告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龙门大厦B座14层01室)。法定代表人王振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滨区九州路西段交通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辰龙泉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盛翔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