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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国太与绍兴诚卿昂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太,绍兴诚卿昂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740号原告:赵国太,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旭南,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诚卿昂针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65601229U),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任家畈村。法定代表人:陈水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思嘉,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太诉被告绍兴诚卿昂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诚卿昂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国太撤回对被告绍兴诚卿昂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 晟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