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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中宁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川宇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创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缪新生、张冬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中宁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川宇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创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缪新生,张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被执行人陕西中宁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川宇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创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缪新生,男。被执行人张冬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宁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川宇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创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缪新生、张冬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碑证经字第157号民事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069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中宁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川宇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创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缪新生、张冬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330号案件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王峥伟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白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