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莫运发、卢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莫运发,卢艺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7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负责人:卢维,该行行长。被告:莫运发,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卢艺萍,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告莫运发、卢艺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计4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缓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