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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东升与高鸿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升,高鸿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247号申请人赵东升,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高鸿让,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赵东升申请执行高鸿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东升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鸿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赵东升借款7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7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94元、执行费96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高鸿让履行案款22000元,余款未履行。现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鸿让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4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