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10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杰与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443号原告:王杰。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凉路新西凉市场K01区07-08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成。被告: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铁南新村。法定代表人:李虹锦。原告王杰与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对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