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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雷小龙与杜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龙,杜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097号原告:雷小龙,男,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杜立,男,生于1964年5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龙与被告杜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小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小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龙撤回对被告杜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雷小龙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